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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侵权法律案例

迟延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迟延履行和解约违约金可否并用?

发布时间:2022-06-07   点击率:430

我国的债务不履行形态可归纳为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三类,迟延履行属于不完全履行的特殊情形。在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这两种情形均有约定的情况下,两者是否能同时适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实务中,也具有争议。本文梳理和分析有关支持两者并用案例,以供读者参考。

一、湖南长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与株洲美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案号:(2016)湘民终761号】中,长铁旅服公司向美佳商贸出租场地,有关美佳公司应否向长铁旅服公司支付延期支付租赁费违约金及解约违约金,若支付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是该案的焦点。二审法院认为两项违约金相加明显过高,认为美佳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实质上为利息损失,故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仅支持延迟履行违约金并不支持解约违约金的判项做了纠正。

上述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否认迟延履行和解约违约金两者并用,但是很大幅削减了违约金总额。

二、中建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城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2017)桂民终464号】中,关于城投公司向中建材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该案的焦点。根据《矿石购销合同》中第8.2条、第8.3条以及第8.4条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两种违约金:一是逾期违约金,如因买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合同货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卖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货,每逾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买方已付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二是解约违约金,即卖方逾期超过12天,买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如买方拒收货物,或因非买方原因无法履行该合同,卖方需在买方确定拒收或终止本合同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电汇方式归还买方已付货款并另行支付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的违约金;如以现金归还已付货款,需另支付合同暂定总金额1%的违约金。城投公司明确表示一并主张合同约定的两种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就逾期违约金而言,中建材公司应依约于2015年3月2日前交货,但其未能按期交货,故应从2015年3月3日起开始支付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至于计算逾期违约金的截止日期,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但双方约定逾期超过12天后买方城投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终止合同,卖方中建材公司由此应承担相应的解约违约金。据此,城投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以及何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但由于双方关于每天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标准较高,城投公司长期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从其有权拒收货物并终止合同之日起到其实际解除合同长达305天),期间既不催告对方履行也不行使解约权,若逾期违约金采取连续计算至城投公司实际解除合同之日(2016年1月6日)的方法,既不符合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愿,还会造成应支付违约金总额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虽然城投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以及何时行使解约权,但其以消极行使权利的拖延时间来计算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数额,则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

此案,二审法院明确同时支持了解约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即逾期违约金,虽然法院全额支持了解约违约金,然而法院仅支持按约定的日千分之三计算12天解除条件达成期间的逾期违约金因为城投公司消极行使权利期间的实际损失,酌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的同一违约行为的两种违约金,可以适用不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不能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事由,致使合同义务人无法再按照原合同的要求继续履约。譬如租赁房屋合同中大房东收回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出租房屋给次承租人。发生此种事情若仍继续要求承租人按照原义务履行合同,实属强人所难,客观上也不可能实现。故在履行不能的情形下,只有可能要求承租人给付次承租人违约金。然而,迟延履行致使债权人丧失的是一种时间上的利益,通常可以表现为以金钱计算的利息。因此,若双方没有明确将迟延履行这一违约行为本身约定惩罚性违约金的制裁,通常应当将迟延履行违约金认定为具有赔偿性质,赔偿应债务人迟延履行原合同给付义务所丧失的时间利益。

对违约方因同一违约行为触犯两条违约条款的情形,因不同案件各有其特征,且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所能证明的证据事实各不相同,故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的裁判结果也各不相同。但是上述个案的裁判,我们也可以更加明晰在违约方因同一违约行为触犯两条违约条款时取舍,其影响取舍的根本因素是基于违约责任的本质。

综上,支持同时适用迟延履行和解约违约金的,通常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区分各个违约责任的性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况下,对违约方的同一违约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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